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持续、有效、快速、健康地开展,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财院[2023]195号)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我院学生可参加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寒假社会实践“返家乡”或社会调查活动;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实践活动或项目;其他由学校、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社会实践专项活动;未列入规定范围的,如需参加学分认定,我院将按照学校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由院领导和各年级辅导员老师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 我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我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依托教学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实习相结合,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团队人数在10人以上实践团队需有老师带队方可参加活动。
第十条 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使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我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作出基本评价,由院统一上报学校团委。跨院、跨学科的实践团队由院团委组织,报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做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或调查报告(具体版式可以参考毕业生论文模板或实习报告模板)、照片或其他形式的活动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我院党总支将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进行审核。
第三章 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社会实践团队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老师带队。
第十三条 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应提前15个工作日(每年3月中旬)向我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认定程序为:学生个人申报--所在学院审核认定--校团委审核--教务处认定--成绩登录。
第十四条 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五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寒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院团总支向学校团委上交具体活动方案(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校团委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院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计财处报销冲账,并将开支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院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院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调查报告,先进个人、实践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先进实践团(队)、优秀调查报告、先进指导教师和先进个人,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记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