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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07 15:04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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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持续、有效、快速、健康开展,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财院[2023]195号)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我院学生可参加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寒假社会实践“返家乡”社会调查活动;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实践活动或项目;其他由学校、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社会实践专项活动;未列入规定范围的,如需参加学分认定,我院将按照学校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由院领导和各年级辅导员老师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  我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我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依托教学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实习相结合,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团队人数在10人以上实践团队需有老师带队方可参加活动。

第十条  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使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我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作出基本评价,由院统一上报学校团委。跨院、跨学科的实践团队由院团委组织,报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做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或调查报告(具体版式可以参考毕业生论文模板或实习报告模板)、照片或其他形式的活动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我院党总支将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进行审核。

第三章 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社会实践团队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老师带队。

第十三条 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应提前15个工作日(每年3月中旬)向我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认定程序为:学生个人申报--所在学院审核认定--校团委审核--教务处认定--成绩登录。

第十四条 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五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寒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院团总支向学校团委上交具体活动方案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校团委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院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计财处报销冲账,并将开支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院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院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调查报告,先进个人、实践团和组织进行表彰。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先进实践团、优秀调查报告、先进指导教师和先进个人,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记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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